机动车辆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费率浮动暂行方法
1、依据国务院《机动车辆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规定的有关规定,拟定本方法。
2、从1日起签发的机动车辆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保单,根据本方法,实行交强险费率与道路交通事故相联系浮动。
3、交强险费率浮动原因及比率如下:
浮动原因浮动比率
与道路交通事故相联系的浮动AA1上一个年度未发生有责任道路交通事故|10%
A2上两个年度未发生有责任道路交通事故|20%
A3上三个及以上年度未发生有责任道路交通事故|30%
A4上一个年度发生一次有责任不涉及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0%
A5上一个年度发生两次及两次以上有责任道路交通事故10%
A6上一个年度发生有责任道路交通死亡事故30%
4、交强险最后保险费计算办法是:交强险最后保险费=交强险基础保险费×
5、交强险基础保险费依据中国保监会批复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关于中国保险行业协会拟定机动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行业协会条约费率的批复》实行。
6、交强险费率浮动标准依据被保险机动车辆所发生的道路交通事故计算。摩托车和拖拉机暂不浮动。
7、与道路交通事故相联系的浮动比率A为A1至A6其中之一,不累加。同时满足多个浮动原因的,根据向上浮动或者向下浮动比率的高者计算。
8、仅发生无责任道路交通事故的,交强险费率仍可享受向下浮动。
9、浮动原因计算区间为上期保单出单日至本期保单出单日之间。
10、与道路交通事故相联系浮动时,应依据上年度交强险已赔付的赔案浮动。上年度发生赔案但还未赔付的,本期交强险费率不浮动,直至赔付后的下一年度交强险费率向上浮动。
十1、几种特殊状况的交强险费率浮动办法
初次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辆费率不浮动。
在保险期限内,被保险机动车辆所有权转移,应当办理交强险合同变更手续,且交强险费率不浮动。
机动车辆临时上道路行驶或境外机动车辆临时入境投保短期交强险的,交强险费率不浮动。其他投保短期交强险的状况下,依据交强险短期基准保险费并根据上述标准浮动。
被保险机动车辆经公安机关证实丢失后追回的,依据投保人提供的公安机关证明,在丢失期间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交强险费率不向上浮动。
机动车辆上一期交强险保单满期后未准时续保的,浮动原因计算区间仍为上期保单出单日至本期保单出单日之间。
在全国汽车保险信息平台联网或全国信息交换前,机动车辆跨省变更投保地时,如投保人能提供有关证明文件的,可享受交强险费率向下浮动。不可以提供的,交强险费率不浮动。
十2、交强险保单出单日距离保单起期最长不可以超越三个月。
十3、除投保人明确表示无需的,保险公司应当在完成保险费计算后、出具保险单以前,向投保人出具《机动车辆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费率浮动告知书》,经投保人签章确认后,再出具交强险保单、保险标志。投保人有异议的,应告知其有关道路交通事故的查看方法。
十4、已经打造汽车保险联合信息平台的区域,通过汽车保险联合信息平台达成交强险费率浮动。除当地保险监管部门认同的特殊情形以外,《机动车辆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费率浮动告知书》和交强险保单需要通过汽车保险信息平台出具。
未打造汽车保险信息平台的区域,通过保险公司之间相互报盘、浅易理赔共享查看系统或者手工方法等,达成交强险费率浮动。
十5、本方法适用于从1日起签发的交强险保单。
1近日已签发的交强险保单不适用本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