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四川政府
发布文号:川办函[2011]73号
各市(州)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有关直属机构:
《四川企业老工伤职员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工作策略》已经省政府领导同志赞同,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推行。
四川企业老工伤职员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工作策略
为认真贯彻落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国务院国资委、监察部《关于做好国有企业老工伤职员等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有关工作的公告》(人社部发〔2011〕10号,以下简称《公告》)精神,切实做好企业老工伤职员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工作,结合我省实质,拟定本工作策略。
1、工作目的
根据《公告》和省政府与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国务院国资委、监察部签订的《国有企业老工伤职员等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工作目的协议书》的需要,2011年4月底前将全省国有企业(含辖区内中央和省在四川各市(州)企业)有伤残等级的老工伤职员和工亡职工供养亲属全部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2011年底前将国有企业其他老工伤职员和集体企业、其他企业老工伤职员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彻底解决我省“老工伤”历史遗留问题。
2、工作手段
(一)严格把握老工伤职员范围,确保全部纳入统筹管理。根据《公告》精神,结合近年来我省解决“老工伤”历史遗留问题工作实质,企业老工伤职员纳入统筹管理的范围为国有、集体和其他企业全部工伤职员(含工伤职工、工伤退休职员和工亡职工供养亲属),重点是国有、集体企业有伤残等级工伤职员和工亡职工供养亲属。已按规定通过一次性支付补偿金等方法终结工伤保险待遇关系的企业工伤职员,不再作为老工伤职员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
(二)按中央政策筹集老工伤职员纳入统筹管理所需资金。
1.多途径筹筹资金。各地要根据《公告》规定,通过统筹基金调剂、企业趸缴部分成本、政府补助等多种途径,不同尚未参保企业、已参保企业、已推行关闭破产企业等不同状况,筹集国有企业老工伤职员等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所需资金。具体方法由各市(州)政府依据基金收入支出、结余及老工伤职员待遇支出等状况确定。
2.落实政府补助。对通过扩大工伤保险覆盖面、工伤保险基金调剂、企业趸缴部分成本后仍然不能满足老工伤职员待遇资金需要的,统筹区域政府应安排肯定补助资金,确保老工伤职员纳入统筹管理后工伤保险基金平稳运行。
中央财政根据“奖补结合”的原则给予一次性补助。省财政对解决老工伤问题工作任务重、负担有困难的区域给予适合支持。财政厅会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研究拟定省级财政补助策略报省政府批准后实行。中央财政和省财政补助资金依据各地企业老工伤职员状况、基金结余状况、老工伤问题解决状况和财力水平等原因合理分配。
(三)严格实行有关政策,确保老工伤职员待遇落实。企业老工伤职员纳入统筹管理后,各地要严格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支付老工伤职员工伤保险有关待遇。
(四)认真做好各项基础工作,确保工伤保险规范平稳运行。
1.扎实做好各项经办工作。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尤其是工伤保险经办机构要认真做好企业老工伤职员纳入统筹管理的各项前期筹备和具体推行工作。要加大工伤保险信息管理软件建设,健全有关业务步骤,准时采集、整理用人单位参保状况和纳入统筹管理的老工伤职员信息,做好使人单位参保登记、老工伤职员登记及待遇核定等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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