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他们当事人的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
本罪侵犯的客体既包含国家对合同的管理规范,又包含合同他们当事人的财物所有权;犯罪客观方面表现为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他们当事人的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具体包含以下五种情形:
1.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别人名义签订合同。
2.没实质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办法,诱骗他们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
3.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不真实的产权证明做担保。
4.收取他们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
5.以其他办法骗取当事人财物的。本罪的犯罪主体为一般主体,既包含自然人也包含单位;犯罪主观方面是故意,而且具备非法占有些目的。
合同欺诈,是指在合同签订、履行过程中,一方当事人以隐瞒真相或故意告知他们当事人不真实状况,诱使他们当事人做出错误意思表示的行为。
合同欺诈与合同诈骗罪在涉及的对象、发生的时间、使用的方法、所涉及的内容都有相似之处,但二者也有本质有什么区别:
1.行为人主观故意形态不同:
合同欺诈既能够是直接故意,也可以是间接故意,而合同诈骗罪只能是直接故意。
2.行为人主观目的不同;
合同欺诈的行为人其根本目的是为了获得更大的经济利益,其使用欺诈的方法,使他们产生错误的认识与判断,作出利己的行为。其行为的性质是是民法调整的范围,是违背诚实信用的原则。
而合同诈骗罪其根本目的就是为了非法占有他们的财物,行为人根本没履约诚意。
3.行为人的方法不同
合同欺诈其虚构的事实与真相一般不会干扰合同的履行,行为人只不过会扩大我们的履约能力及标的物的有关水平、数目等问题。而合同诈骗罪使用的是《刑法》第224条所列出的主要方法。
4.对获得财产的处置方法不同
合同欺诈的行为人对通过欺诈方法获得的财产,一般会按约用。而合同诈骗罪的行为人对获得的财产,一般来讲主如果用于挥霍,且免费还计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