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洋人寿保险股份公司金华中心支公司诉金华伟志
房产开发公司交易合同纠纷一案
诉讼代理词
审判长、审判员:
通过刚刚有序的庭审调查,本案的事实已经十分了解。作为金华**房产开发公司的诉讼代理人,依据事实与法律,我现就本案存在争议的焦点问题发表如下剖析性代理建议,敬供参考,诚望采纳。
1、到底有无成立房子交易合同的问题。原、被告双方到底有无形成房子交易合同?这无疑是本案的一个重点性焦点。在诉状与刚刚的辩论中,原告方觉得,出租协议中的第五条是“双方形成的房子交易合同”,“是双方对房子交易关系的合意”。本代理人觉得,这种理解与说法完全错误。合同,在本质上是一种合意,没异议。但什么是合意?合意“就是指双方或多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吻合一致”。交易合同的合意,第一集中表现于“愿卖”与“愿买”这一基本问题上的建议一致,即一个愿卖一个愿买,经过要约与承诺,达到建议一致,不然,就不是合意;第二,交易合同的合意还要体目前主要条约内容上的建议一致。那样,本案在房子“卖”与“买”的基本问题上双方当时是不是达成买卖的一致建议了呢?根本没!原告当时不愿买,这从出租协议第5条“乙方若……购买”这句话中看得一目了然,而且从第2条出租期限的约定中也可明确看出,原告当时甚至决定前也不愿买,要不然,其出租期限如何写到31日止呢?被告当时是想卖的,而原告不想买,双方的意思表示南辕北辙,难道这是合意吗?显然,当时就房子交易一事在根本问题上都未达成合意,何来“双方房子交易合同已成立并生效”之说呢?交易合同成立的标志,不只表目前当事人于“想卖”与“想买”这一根本问题上的建议一致,而且还在于双方就合同的主要条约内容也要协商,达到建议一致。那样,房子交易合同的主要条约有什么呢?依据国内法律规定,其至少包含:
1、交易双方当事人的名字或者名字、住所;
2、房产的坐落地址、面积、四至范围;
3、土地所有权性质;
4、土地用权获得方法和用期限;
5、房产的规划用性质;
6、房子结构、建筑水平、装饰标准及附属配套设施的情况与产权归属;
7、房产出售的价格、支付方法和期限;
8、房产出货日期;
9、违约责任;
10、争议的解决方法等。
那样,原、被告就上述主要条约进行过协商并达成一致建议了没呢?根本没!原告错误理解出租协议第5条的意思,觉得价格条约已经协商一致,但却不知,即便即使价格条约已协商好了,那也并不等于其他主要条约也已协商一致。譬如,标的范围,出租协议第五条仅点到上述房地产,而没说包含地产,同时,面积数目也不确定,是交易其中一间两间还是全部?不了解!还有公摊面积愿摊多少?怎么样计价?附属设施电梯配电房愿否共有?怎么样计价?假如包含地产,那土地面积到底划给多少?地产价格是不是另计?等等,这类标的内容必不可少但均未协商一致;国内《城市房产管理法》第四十条规定:“房产出售,应当签订书面出售合同,合同中应当载明土地用权获得的方法”。请问,第5条中有这一法定必须具备的条约吗?没!又譬如,价款、支付方法与期限,从第5条所写的字面上看,被告当时许诺的只是房地产的价格,而未包含地产价格,国内法律规定,出售房地产,通常情况下,其房子所占据的地产也得一块出售,那样房地产与地产一块出售的多少钱呢?以什么样的方法支付呢?也未商定;再譬如,房产的出货日期,这无疑也是房产交易合同中应具备的一个主要条约,由于出于抵押或已经出租等缘由,假如甲方需要本房产出货日期为,那乙方会赞同吗?可见,主要条约未协商一致,买卖没办法进行,交易合同未成立。本案原、被告之间根本没就房子交易事宜进行过认真的磋商,更没达成过具体一致的买卖建议。原告觉得“双方房子交易合同已成立并生效”,这一说法不符合事实,完全是不对的。